信用卡積分縮水,持卡人怒告銀行!法院判決大快人心!
溫暖升級這個事,已經是卡圈常態。
各家銀行信用卡權益縮水、積分價值縮水、積分兌換里程比例降低、上限降低等等,大家早已司空見慣。
面對銀行信用卡權益和積分縮水,絕大部分持卡人都只能默默接受,頂多嘴上罵罵咧咧,但該刷的還是繼續刷。


但是,偏偏就有極少數的用戶頭鐵不信邪。
這不,此前既明介紹的某銀行積分兌換里程25:1縮水到50:1又縮水到100:1的事情,就有人直接把該銀行信用卡中心告上法庭!
并且,法院還支持了原告的訴求,最終判決要求銀行信用卡中心在指定日期內按照原先的比例進行積分兌換,并免除相應的信用卡年費。
這事兒既明一定要分享給大家,一起來看一下,重點內容既明都加粗了。
“我起訴的時候,也不敢確認自己真的能告贏大銀行,這次法院基本支持了我的訴求,讓我感到非常激動。”7月7日上午,郝先生起訴某銀行與某銀行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糾紛一案一審勝訴后向北京青年報記者表示,此前銀行修改了信用卡積分兌換規則,導致他的權益受損,他聯系多方嘗試協調解決,“銀行曾說給我一張價值100元的卡作為補償,但必須遵守他們的新規則。”
最終,感覺自己“咽不下這口氣”的郝先生將銀行與銀行信用卡中心告上法院,法庭上銀行方面以“行業慣例”為由辯護,但法官在宣判時表示:“行業慣例不必然合理合法”,最終判決要求銀行信用卡中心在指定日期內按照原先的比例進行積分兌換,并免除相應的信用卡年費。
銀行修改信用卡積分兌換規則持卡人認為權益受損將大銀行等告上法庭“為了這一刻,我堅持了3年。”7月7日上午,郝先生在起訴某銀行與某銀行信用卡中心的案件中一審勝訴了。北青報記者了解到,201年8月,某知名銀行的信用卡中心官網發布“零錢包積分賺不停”活動,稱剛性收費白金卡充值零錢包達標就送積分,最高可賺180萬積分。郝先生考慮其經常有使用積分兌換航空里程的需求,且按照25:1的兌換規則,180萬積分所能兌換的里程的價值將高于存款利息,便在當年8月7日向該行信用卡中心申請開立了一張白金卡,卡內存款達到活動規則要求后,信用卡中心向郝先生贈送了180萬積分。2020年3月20日,某銀行信用卡中心官網發布《調整積分兌換里程規則的公告》,載明:白金及以上信用卡客戶積分兌換中國內地航司里程比例調整至50:1;客戶年度積分兌換限額調整至5萬里程;且未來將不定期調整航空里程兌換規則;新規則將于同年5月6日生效。2020年月17日,郝先生以20萬積分兌換了國航4000里程;10月30日,以6萬積分抵扣了截至2021年月5日的信用卡年費480元。但郝先生認為,銀行將里程兌換比例由25:1提高為50:1,兌換額度由10萬里程/年降為5萬里程/年,未盡到積分可能貶值的風險告知和提醒義務,且存在損害持卡人權益的惡意操作,故將某銀行及某銀行信用卡中心訴至法院,要求該銀行及銀行信用卡中心對其剩余積分繼續按照25:1的兌換比例進行兌換;免除年費及已扣除的6萬積分。
銀行稱積分兌換規則的調整與變動屬于行業慣例郝先生向法庭表示,原本在該銀行的積分商城中可以兌換多家航空公司里程,但上述公告發布前夕,即2020年1月至3月期間,積分商城陸續下架了除國航及廈航以外的航空公司里程,公告發布緩沖期內,部分航空公司里程雖未下架,但一直顯示兌換完畢,導致其實際根本無法使用積分兌換權益,直到新規生效,其他航空公司里程才陸續上架,恢復正常兌換。某銀行及某銀行信用卡中心共同代理人表示,《積分計劃條款與細則》中規定,銀行信用卡中心有權根據政策要求及市場經營情況修改或取消本積分計劃,故其對積分兌換航空里程比例進行調整具有合同依據。且積分兌換規則的調整與變動屬于行業慣例,公告的規則中均有明確告知客戶積分禮品的調整將不定期進行,以實際上架為準。下架部分航空公司里程兌換服務,是因為與部分航空公司的合作到期,且下架部分航空公司里程服務本就屬于行業正常市場經營行為。法院經審理認為,郝先生按照活動規則,將相應的存款轉入了零錢包賬戶,以放棄相應存款利息,乃至喪失相應資金支配利益為代價,獲得了相應的積分。該積分具有一定的利息替代物及財產價值屬性。郝先生作為活動參與方,對于相應積分價值具有合理的預期利益,該預期利益應予保護。某銀行信用卡中心一方面在開展涉案零錢包活動時,在其活動宣傳界面,并未對積分到賬后,其可能隨時對積分兌換規則進行調整,并由此對積分價值產生重大影響等影響消費者重大決策的關鍵信息盡到充分的提示說明義務;另一方面,某銀行信用卡中心在涉案積分全部到達郝先生積分賬戶3個月后,即發布公告將積分里程兌換比例由25:1調整為50:1,該時間間隔較為短暫,且造成了涉案積分價值明顯低于郝先生參與涉案活動時的合理預期。某銀行信用卡中心僅在其信用卡領用合約中對積分計劃進行了名詞解釋。在涉案零錢包活動開展過程中,未對《積分計劃條款與細則》中可能影響零錢包活動參與人利益的相關條款盡到提示說明義務。故在涉案零錢包活動項下,《積分計劃條款與細則》第八條不應認定為合同的內容,某銀行信用卡中心涉案調整行為不具有合同依據。某銀行信用卡中心涉案調整行為,相較于一般的將單個商品上架或下架的影響,明顯更為重大,且對相關積分的價值必然產生直接的影響。且根據雙方舉證情況,銀行信用卡中心未在其規則調整后的合理期間內,保障郝先生以原有積分兌換比例進行航空里程兌換的合法權利。
法院認定銀行信用卡中心做法屬違約判決按原比例進行積分兌換法院認定,某銀行信用卡中心針對涉案180萬積分調整其積分兌換航空里程的比例的做法不具有合理性及合同依據,應屬違約。鑒于郝先生系基于開立信用卡為基礎參加涉案零錢包活動,某銀行信用卡中心亦已確認該活動系由其發起、推廣,積分商城由其管理,且積分活動相關細則及公告等均系由某銀行信用卡中心發布,故郝先生要求某銀行承擔相應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某銀行信用卡中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45日內,針對郝先生180萬積分中剩余的154萬積分,繼續按照某銀行信用卡中心2020年3月20日公告發布前的積分兌換航空里程比例,即25:1的比例進行中國內地航司里程的兌換;某銀行信用卡中心免除郝先生所持有的信用卡自2021年月6日至判決生效之日起45日內的年費;駁回郝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北青報記者注意到,在宣判時法官曾表示,被告曾在審理中多次以調整積分兌換規則屬于行業慣例,其有權進行調整為由進行抗辯,但法院認為“有權不任性,用權需謹慎”,行業慣例不必然合理合法。法官認為金融機構應嚴格審查相關條款,審慎行使單方修改權。案件宣判后,原告郝先生表示不上訴,被告某銀行信用卡中心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法官:銀行未盡到充分的提示說明義務時不應享有對積分兌換規則的任意修改權該案的審判長周裕財表示,從信用卡積分本身的性質與價值來看,信用卡消費積分系銀行為擴大其信用卡市場份額,刺激持卡人進行信用卡消費,而設定的一種激勵措施。在此過程中,因持卡人一般未就積分支付相應對價,故一般應將信用卡積分認定為銀行對持卡人的贈予。但同時要注意的是,在此過程中,雖然持卡人可以通過積分兌換獲得一定的利益,但對于銀行而言,其通過積分獎勵措施占領信用卡市場,刺激持卡人更多的以信用卡進行支付,亦獲取了包括刷卡手續費及可能的賬單分期手續費等一系列更大的經濟利益。而銀行設定的積分獎勵及使用規則,對于消費者是否使用信用卡支付以及使用哪家銀行的信用卡進行支付,均具有明顯的影響,并構成了消費者合理的預期利益。有鑒于此,銀行在制定及調整信用卡積分激勵及兌換規則時,應當本著公平、誠信,且符合消費者合理預期的原則進行。而持卡人在本案所涉業務項下所獲得的積分,更具有明顯的特殊性。對于該種積分,在銀行未盡到充分的提示說明義務的情況下,銀行不應享有對積分兌換規則的任意修改權。周裕財表示,金融交易中存在著極為大量的格式條款,金融機構作為資源、信息、技術的強勢方,在制定及修改相關條款時,應當嚴格審查相關條款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審慎行使單方解釋權及修改權,并努力將相關權利限定在基本符合金融消費者合理預期的范圍內行使,同時從實質上落實相關提示說明義務。對話起訴銀行擅改積分兌換規則勝訴的北京市民:我起訴銀行是因為憋著一口氣北青報:你當初是為何辦理了涉案的這張信用卡的?郝先生:201年的時候,我聽朋友提到了銀行推出的這個信用卡活動,當時就覺得這個推廣活動的積分可以兌換航空公司里程,比較適合我。我就把在別的銀行存的理財產品取出來,辦了這張信用卡。當時的規則是,如果能夠在3個月的時間里,在銀行的“零錢包”存夠指定數目的錢,就可以獲得180萬信用卡積分,但那期間存錢是沒有利息的,我當時覺得按照規則來看,兌換里程的收益比在別的銀行利息多,對我更有吸引力,這才決定參與這個信用卡活動,在銀行的相關頁面上提交了申請,到當年12月31日,我已分批獲得了180萬的積分。北青報:當時這180萬積分都可以兌換哪些東西?郝先生:首先是可以兌換航空公司的里程,包括了很多國內的主要航空公司,比如國航、南航、東航、海航,還可以兌換一些實物。但對我來說主要是想辦理航司里程的兌換,后來我了解到,很多辦理這種信用卡的人也都是想要辦理里程兌換的。曾嘗試多種途徑解決會給“滿意的答復”是當時最常聽到的話北青報:你后來怎么發現積分兌換的規則變化了?郝先生:我是2020年在一個論壇中看到有人轉發了銀行的公告,公告是在2020年3月20日發布的,當時就注意到積分兌換規則做了一些調整。主要包括兩點:第一是兌換比例變了,由原來的25:1調整為50:1,這個改變最直接的影響就是積分貶值了,按照新規之后,之前所獲得的180萬積分,其實就相當于0萬積分。第二個變化是兌換額度進行了一個調整,由每年兌換10萬里程降至5萬里程。此外銀行還給參加兌換里程活動增加了一些限制條件,比如只有收取鋼性年費的信用卡才能參加。這些改變會拉長我持卡的年限,被收取的年費也會增加。北青報:發現這些變化之后,你都嘗試了哪些途徑去解決?郝先生:我首先是希望能夠跟銀行進行調解處理,希望銀行滿足我的基本訴求,就是按照最早參與活動時候的規則來進行兌換。我多次和銀行的客服進行溝通,他們說會給我一個“滿意的答復”,我問什么是“滿意的答復”,被告知他們需要先向上級反饋。這期間,我多次聯系銀行方面,當時我聽到的最多的一句話就是會給我一個“滿意的答復”。但直到新規則生效時,我都沒有收到滿意的答復。等到新規則生效后,銀行那邊說我需要按照新規則來兌換里程,可以給我一個價值100元的卡作為補償,我忘記當時是禮品卡還是話費卡了。與此同時,我還聯系過銀行業協會以及相關的監管機構,但都沒能收到一個滿意的結果。不確定能告贏銀行但覺得憋著一口氣北青報:你如何決定通過起訴銀行來解決問題的呢?郝先生:其實當時起訴的時候,我也不確定能告贏銀行,但我就是覺得自己憋著一口氣。最開始的時候,我是向銀行信用卡中心注冊地的法院提起訴訟的,但到了要開庭的時候,正好是疫情期間,我希望能遠程在線出庭,但相關方面不同意,無奈之下我只能撤訴,向北京這邊的法院重新提交訴訟申請。這樣一來就耽誤了一些時間。我向法院申請的訴求就是,能夠按照我參與活動時候的規則來進行里程兌換,免除我的信用卡在這期間的所有年費,訴訟費由對方來承擔。北青報:你對這次判決結果滿意么?郝先生:這次判決我是很滿意的,我非常感謝咱們的法官們。北青報:從你最早開始維權,到一審勝訴持續了3年,你是如何堅持到現在的?郝先生:就是憋著一口氣,我覺得這個規則修改的情況中,銀行方面是不對的,那我應該堅持,我堅持做完我所能夠做的,至于最后是什么樣的結果都不重要,我已經盡力了。其實據我了解,全國各地也還有其他有同樣遭遇的持卡人,也曾有人想到過起訴,但最后不知道是否有人中途放棄了,畢竟距離辦卡的時間已經有4年了。關于這個案件,你怎么看?歡迎留言發表你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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