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履行的債務,保證期間如何確定?

2024年10月9日11:40:45分期履行的債務,保證期間如何確定?已關閉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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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履行的債務,保證期間如何確定?

老李向老王借款40萬元,約定2021年5月1日到期后分4期償還,每月1日償還10萬元,至2021年8月1日還清,老孫為此筆借款的連帶責任保證人。2021年5月1日借款到期后,老李未能如約還款。2022年1月15日老王將老李訴至法院請求,請求法院判決老李償還借款40萬元,老孫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對于本案例,司法實踐中有兩種觀點:

一、應該根據每筆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日分別起算保證期間;

在涉及保證期間未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我們應當遵循權利受限的基本原則。債權人既然有權在每一期債務到期時向債務人提出主張,那么該請求權自然應受到保證期間的合理約束。具體而言,保證期間的計算應從當期的債務到期之日開始。

分期履行的債務,保證期間如何確定?

另一方面,擔保合同作為從合同,其本質屬性決定了它必須依附于主合同,即債務合同。當債務合同為分期履行時,每一期的債務都視為獨立個體。在擔保條款不夠明確的情況下,由于擔保合同的從屬性,它應當被視為對每一期債務的獨立擔保。分期計算保證期間不僅保護了債權人的權益,也確保了保證人的利益。債權人能夠在每期債務到期后及時向擔保人提出主張,這不僅能夠及時提醒擔保人督促債務人履行義務,還有助于債權人實現其債權。同時,這樣的做法也讓擔保人能夠及時了解其擔保的債務履行情況,從而及時維護自身利益。

二、應該從最后一筆款項付款期限屆滿起算;

雖然我國的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關于分期履行債務其保證期限如何起算的問題,但根據《民法典》關于連帶擔保責任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上述法律所規定的當事人應當包括作為債權債務關系中所承擔擔保責任的保證人。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終544號民事判決書的裁判觀點,擔保人所擔保的主債權為分期履行債權,保證期間應以最后一筆債務的到期日為起算時間。

筆者認為:

分期履行債務,其實質僅為債務履行的階段性安排,而非將債務本身分割為獨立個體。各分期債務緊密相連,互為依存。若將每期的保證期間分別計算,不僅割裂了債務的整體性,還可能因法律或司法實踐中的傾向性觀點,使得債權人需不斷提起訴訟以維護權益,債務人及保證人則需頻繁應訴,這無疑是對司法資源的巨大消耗。

鑒于此,對于分期履行的債務,更合理的做法是從最后一筆款項的付款期限屆滿之日起,統一計算保證期間。這樣既能維護債務的整體性,又能有效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實現訴訟資源的優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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